社会经济与社会生活
不同的社会经济规定了不同的社会性质,不同的社会性质规定了不同的社会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对社会生活特有的规定性,是由特有的社会物质生产所决定的。换句话说,不同的社会物质的生产规定着从事这一社会物
质生产的人们的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
游牧生产与农耕生产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物质生产。游牧生产的经济主体可以说是牛羊,农耕生产的主体可说是稻麦。游牧生产与农耕生产的不同形式和内容,从根本上就规定了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在饮食、服饰、居住和生活情趣等方面的差异,规定了游牧民族和农耕民族对待战争的态度与策略上的不同。游牧民族以牧畜为业,故食肉饮酪,居毡衣皮,以骑射为乐,以攻掠为务,国政简要。农耕民族以耕耘为业,故食米面,衣棉麻,居室屋,以诗书为乐,国政复杂,官衙众多,遇战事则以城郭相御。
西汉文帝时期,有一位被迫陪同汉宗室公主出使匈奴为单于阏氏的宦者中行说,长期居留匈奴对汉匈不同生活习俗有很深的认识。他曾对出使匈奴的汉使说道:“匈奴之俗,人食畜肉,饮其汁,衣其皮,畜食草饮水,随时转移。故其急则人习骑射,宽则人乐无事,其约束轻,易行也。君臣简易,一国之政犹一身也。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恶其种性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今中国虽详,不取其父兄之妻,亲属益疏则相杀,至乃易姓,皆从此类。且礼义之弊,上下交怨望,而室屋之极,生力必屈。夫力耕桑以求衣食,筑郭以自备,故其民急则不习战功,缓则罢于作业。嗟土室之人,顾无多辞,令喋喋面占占,冠固何当?”[8]
中行说的话虽有偏袒匈奴之意,但却真实地道出汉匈民族生活习俗的区别和差异。在中国古代,如若某一民族所从事的物质生产有所改变,那么,这个民族的生活习俗也将随之改变。倘若游牧民族引进农耕生产,势必向定居或半定居的生活发展,其饮食、服饰和喜好也将改变。反之亦然,如若农耕民族引进牧业,也势必随草而居,也必将衣皮饮酪,也必然好骑射。
纵观人类社会发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认识到,某种社会物质生产的发生,无一不首先是特定自然地理环境的造化。游牧决定于草原,农耕决定于土地,狩猎决定于山林,渔捞决定于江河湖海。各个民族都只能在特定物质生产的自然地理环境中适应、调整和改造自然生存条件,在特定的物质生产环境中陶冶性格和情操,在特定的物质生产环境中进行发明和创造
注释: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2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
[2][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50、146页。
[4][5]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第26~27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
[6]《元史·徐世隆传》。
[7]《元史·兵志一》。
[8]《史记·匈奴列传》。
来源:《草原文化研究资料选编第二辑》 (经内蒙古社科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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