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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宗族制度的嬗变及其特点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完备而系统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结构的主要特点之一。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一脉相承的专制制度和带有某种血缘温情的宗法制度相结合,形成一种“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结构,并进而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文化的各方面。荆楚地区也不例外,宗法、宗族制度

也一直以不同的具体表现而长期存在,构成荆楚传统社会基石的以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家族始终非常稳固,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荆楚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虽然中国古代社会宗法、宗族制度的嬗变在总的趋势与进程方面是基本一致的,但中国幅员辽阔,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传统不同,不同地区的宗族社会形态及其演变也有不同的特点。

总的说来,荆楚地区宗法、宗族制度的演变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先秦时期楚国特点的宗法制度的形成、汉唐时期世家大族的嬗递和宋以后宗族组织的蜕变,我们将这个阶段分别称为荆楚农业宗法社会的前期、中期与晚期。

(一)楚国特点的宗法制度

追寻荆楚宗法的起源,自当上溯远古时代。荆楚宗法制度渊源于远古父系氏族制度。在远古社会解体后,荆楚土著先民的血缘组织结构并没有被打破,而是被征服者,即夏王朝所利用,改变它的性质,而没有改变其基本组织结构。芈姓楚先虽然出自夏王朝的腹心地带,由于夏王朝也只是改变原有氏族组织性质而保留其组织结构并加以利用,故芈姓楚先也保留了原有的血缘组织结构。芈姓楚先作为统治者和统治阶层南下与荆楚土著先民结合,历经夏商,在商末周初商人周人的宗法制度形成的同时,也形成了系统的宗法制度。

自商末鬻熊以后,楚国国君之子,西周时代习惯以伯、仲、叔、季,或以长、中、少等排序;东周时代皆称王子某(或省称子某)。凡选立为楚王继承者,西周时称“后”,东周时称“大(太)子”。能即位者,皆以熊氏为氏。称熊氏者既是楚国的君王,也是芈姓的大宗。余子即为小宗,西周时多分封到新占领地区,东周时多委以要职,都是利用血亲关系以加强统治。“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左传》宣公十二年),这是楚国宗法制作用下的用人原则。王族余子血亲最近,所以多被任命为令尹等等朝廷要职,斗、成、、屈是春秋时期楚国四大同姓世族。也属“内姓选于亲”的范畴,楚国的一些重要职务也多由他们的弟子所充任。但是为了保障熊氏长久的大宗和国君地位,作为大宗和国君往往对余子和同姓及异性世族势力的发展加以限制和打击,所以在楚国没有出现晋、齐、鲁、郑等中原列国氏族昌盛的局面。春秋晚期以后,随着县制和官僚制度的发展,楚国逐渐以禄田制、谷禄制取代食邑制。战国时代虽然有昭、屈、景等世家大族,但已没有了族兵等制度,世家大族的宗法制度进一步受到冲击。

战国时代封君制与郡县制并行,楚国封君的数量和势力比起魏、赵、齐等中原列国来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吴起变法企图改变“君太众”的局面,未能成功。君太众局面一直成为制约楚国发展的重要因素。君有封邑,没有军队,也与以往食邑的世家贵族不同。多以功受封,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多为王族子弟,又带有浓厚的宗法制色彩。他们广招食客,不论姓氏区别本身又对宗法家族制是一种冲击。

纵而观之,楚国在西周时代,接近周人的宗法制,入春秋以后,随着县制及官僚制的形成和发展,宗法制作为一种次生形态,并逐渐演变。楚国的宗法家族没有中原列国昌盛、势大。宗法制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楚国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它以血缘的纽带维系了楚国的稳定,又在一定程度上为楚国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并以特有的价值观作用于人和文化。

(二)汉唐时期荆楚地区世家大族的嬗递

两汉时期普遍存在着一种称为“强宗大族”的社会势力。但是,在西汉,见于文献记载的荆楚大族却非常少,屈、昭、景等原先的楚王室及其支属,虽然还是著名的强宗大族,但这些家族在汉初都被强制迁徙到关中,成为关中的强宗大族。到东汉时期,由于光武帝刘秀本身就是南阳舂陵的强宗大族,南阳大族遂成为势倾天下的豪强集团,其中南阳宛县李氏、新野邓氏、新野樊氏等,都是当时著名的大姓。除南阳集团外,荆楚地区的世家大族还有南郡中庐蒯氏,襄阳蔡氏、习氏、庞氏,江夏安陆黄氏等等。从分布上看,东汉时期荆楚地区的强宗大族主要集中在北部的南阳郡(襄阳当时亦为南阳郡属县),南郡、江夏郡就较少,而今湖南省境内的长沙、零陵诸郡则未见记载。

东汉末年,以襄阳为中心的沔中地区一度聚集了众多的大姓豪族阶层的人才。至三国鼎立,这些大族大都北入曹魏,或随刘备西走蜀汉;留下原地的主要有襄阳蔡氏、习氏等,由于长期战乱和南北分裂,则趋于衰落。永嘉之乱后,北方的旧姓大族纷纷南来,其中相当一部分,如河东柳氏,京兆杜氏、韦氏均侨居于襄阳、江陵及其周围地区。相对于长江下游的侨姓大族来说,荆楚地区的北方侨姓南迁较晚,所以被称为“晚渡北人”,在东晋南朝被视为“荒伧”,“时人以其晚渡江,婚宦失类,每排抑之”,“虽复人才可施,每为清途所隔”,其仕途受到严重阻碍,其地位远不能与琅琊王氏、陈郡谢氏等高门士族相比。而在另一方面,这些荆楚侨流大族多拥有流民武装,有较强的实力,从而在东晋南朝的政治生活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荆楚地区的这些世家大族,在南北朝后期的长期战乱中,特别是在西魏于谨破江陵及其前后的战争中,受到沉重的打击,大都荡然无存。因此,隋至唐前期,较少见到有关荆楚地区世家大族的记载。直到“安史之乱”爆发,“中原多故,襄邓百姓,两京衣冠,尽投江湘”,,以致江陵号称为“衣冠薮泽”。但是,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有瓦解已成为必然趋势。

(三)宋以后荆楚地区宗族组织的蜕变

宋以后荆楚地区的宗族组织具有典型的农业宗法社会晚期的小农社会组织特征,其宗族社会变迁也反映了农业宗法社会晚期社会变迁的一般特征,同时,也具备一些区域性特点:(1)与农业自然经济相适应,荆楚宗族组织表现为地缘与血缘关系的紧密结合。宋元明清时期,荆楚地区的地缘村落是宗族组织的基础,宗族祠堂多建立在聚族而居的村落,在专制王权的户长制影响下,以开户祖认同为中心,形成了一户一村或一户数村的村户结构宗族。尽管荆楚地区也存在一些以某一区域始迁祖为凝聚中心的合宗式宗族,以及,由同姓不同宗的子孙所强成的联宗式宗族,但荆楚地区宗族社会仍然以村户结构为宗族基本组织模式。(2)与小农经济及专制政治相适应,荆楚地区宗族组织有其统一的家庭——亲房——宗族基本结构形式,宗族组织有较强的稳定性与凝聚力。与东南沿海地区相比,荆楚地区的宗族公产并不多,而且大多分布于各亲房,宗族统一公产相当有限,大多归于祠堂名下。所以,荆楚地区的宗族组织以祠堂为核心,以祠祭凝聚族人,以管理族众为主要组织功能,而社会救助功能则主要由亲房等组织承担。(3)荆楚地区的农业社会积累有限,大官僚、大缙绅、大商人的数量与级别均不如东南、岭南乃至四川等地区,因此,低级士绅乃成为宗族组织化的核心力量。与东南沿海地区不同,荆楚地区的宗族组织建设一般并不是个别官僚与商绅的个人行为,而是低级士绅组织的族人大众行为。在建祠修谱过程中,低级士绅发挥了关键作用。同时,低级士绅能面对面地约束族众,以血缘伦理原则规范族众,以祠堂等组织设施压制族众,以房长、族长的组织系统管理族众,形成严密的宗族控制。比较而言,宗族组织领导人的层次较低,因此遂可以更直接地面向族众、领导族众可以说是荆楚地区宗族社会的又一特点

综观荆楚地区宗法、宗族制度的嬗变,我们注意到:与中原、江南、东南沿海地区相比,荆楚地区宗法、宗族制度的发展在总体水平上稍逊于上述地区,无论是汉魏六朝以迄于隋唐时期的世家大族,还是宋元明清以降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在整体规模与个别家族的等级以及组织的严密性方面,都赶不上上述各地区。反言之,荆楚地区宗法、宗族制度的发展与上述地区相比,不够典型,或者说,不是很完全。这一点与上节所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这一地区的控制比较弱,是一致的,它也同样对荆楚文化之开放性、自由性特点之形成有一定的影响。

 

注解:

①《晋书》卷84,《杨佺期传》。

②《旧唐书》卷39《地理志二》。

林济:《长江中游宗族社会及其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0

                                                                       网页编辑:陈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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