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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朝至元朝时期的荆楚巫术(图)


    东汉以后随着佛教和道教的兴起,巫术在衰落在过程中不仅逐渐汲取了佛、道的某些神祇,而且还兼容佛道的某些法术。虽然体系驳杂,但巫术固有的特点未变。

六朝时荆楚驱鬼避邪的法术甚多,据《荆楚岁时记》所载,岁时节日多有驱鬼避邪活动。尤其有趣的是,东晋初年,王子平(王澄

)为荆州刺史时,曾“以军为逐除”。即以军队包围并逐除疫鬼[1]。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傩除活动。

预卜吉凶的卜具和方法在民间一直朝着简便演变。《荆楚岁时记》载:秋分,以牲祠社,“掷教(珓)于社神,以占来岁丰俭,或折竹以卜。”这里提到两种卜具和卜法,折竹以卜即是屈原《离骚》中所云“筳”之卜,方法简便。这种折竹卜和草卜成为荆湘地区常用的一种卜法。“掷教( 珓 )”之卜的卜具,形同小蚌壳,故有“杯珓”之称。这种卜具,或直接用两片小蚌壳,或以竹、木制成蚌壳形作为卜具,投掷地上,依俯仰以定吉凶,故有掷珓和卜珓之称。楚人至迟在南朝已使用投珓占卜。唐人韩愈遇赦离开贬官之所途经衡山,游南岳庙,写有“庙令老人识神意,睢盱侦伺能鞠躬;手持杯珓导我掷,云此最吉余难同”[2]的诗句。表明这种投珓卜在荆楚成为一种常见的卜具卜法。

唐代江陵一带还流行一种瓦卜。元稹贬官江陵,见江陵城里“楚巫列肆,悉卖瓦卜”。瓦卜,即通过击瓦,出现“瓦兆”,并分析“瓦兆”以定吉凶。相传瓦卜产生于尧舜时代,类似龟卜又比龟卜简便,也成为荆楚一种常用卜具卜法。

在我国神话中,还有一位厕所神,名为紫姑。荆楚民间习俗,正月十五日晚上从厕所和猪圈旁迎接紫姑神,“以卜将来(即将到来)蚕事,并占众事”(《荆楚岁时记》)。请紫姑的占卜到宋代以后演变成扶乩卜,即箕下插笔,用人操作,在沙盘上画字,以卜吉凶,叫做“迎七(紫)姑”。

自六朝至明清,朝廷多有法令禁止淫祠和恶意害人的巫术,继东汉宋均之后,某些地方官也曾采取过严厉的措施。南朝梁武帝时,著名的无神论者范缜,一度出任宜都太守,在任期间曾禁祀夷陵伍相庙、唐汉三神庙、胡里神庙(《南史·范缜传》)。唐代开元年间,韦景骏任房州刺史,房州“俗参蛮夷,好淫祀而不修学校,景骏始开贡举,悉除淫祀”(《旧唐书·韦景骏传》)。据《国史补》卷上所载,肃宗年间,左震任黄州刺史时,还曾将诈骗钱财的女巫、恶少处死。但由于小农传统意识的影响,以及天灾人祸的困扰,淫祀巫风屡禁不止。[3]就荆楚州府所在的江陵而言,南朝梁陈之际仍然是“江陵多神祠,人俗恒所祈祷”(《北齐书·陆法和传》)。《隋书·地理志下》亦谓:“大抵荆州率敬鬼,尤重祠祀之事。”唐中叶柳宗元贬官湘南永州,也深有感受,他在《唐故散大夫永州刺史崔公墓志》中指出“惟是南楚,风浮俗鬼。”晚唐时,元稹贬官江陵就有“巫风燎原久”之感,并做《赛神》诗数首,其中有诗句曰:“楚俗不事事,巫风事妖神;事妖结妖社,不问疏与亲;年年十月暮,珠稻欲垂新,家家不敛获,赛(报祭)妖无富贫。……贫者日消铄,富亦无仓NB75B;不谓事神苦,自言诚不真”(《全唐诗》卷398)。

南宋时期江南一带流行“把门师”,危害甚大。长沙知县王师愈特向朝廷上疏请求加以禁止。他在《乞禁止师巫疏》中指出:“臣窃闻荆楚之俗自古信师巫,然而近世为尤甚,其最为害者有所谓把门师是也,言一家之事皆由其掌握也。有嫁娶不暇问媒妁,专信其勘婚,稍奉之不至则离间两家,致嫁娶失时者多矣。有疾病不敢求医药,专信其吓禁,稍奉之不至则恐动其亲属,不令侍奉,至有饥渴而死者多矣。比其死亡,则专掌其择地选日,稍奉之不至则托以山川之不吉,年月之未利,动经数岁不获葬埋,钤制其家嫁娶者又多矣。愚民无知,信其邪说,甘受此害者不悟,唯恐奉之不厚”(《历代名臣奏议》卷214)。“把门师”正是利用受害者的“不悟”而装神弄鬼,危害乡里的。

妖巫邪术骗人,病者信巫不信医,这是一个由来已久并较普遍的现象。元代揭傒斯说:“楚俗信巫不信医,自三代以来为然,今为甚”(《揭傒斯文集》卷3)。

杀人祭祀鬼神,在淫祀中最为恶劣。人祭是远古时代的一种恶习,商代以后逐渐被废除。《左传》昭公十一年载,楚灵王率军围攻蔡国遭到顽强抵抗,灭蔡后,灵王杀蔡太子祭冈山。但总的来讲,楚国官方早已废除人祭,此为仅见,属于特例。秦汉以后,人祭亦属严禁之例。但这种恶习在民间很难根除,就记载而言,民间人祭以宋代为甚。两宋朝廷曾两次下诏严惩以人祭祀。第一次是北宋中叶天圣年间,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0所载,仁宗下诏曰:“如闻荆湖杀人以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之;募告者,悉畀以罪人家赀;官吏捕获者,其赏与获全伙劫盗同”。即为朝廷采取奖赏的措施打击荆楚杀人祭鬼者。第二次是南宋开国之君高宗皇帝,他在绍兴十九年下诏曰:“禁湖北溪洞(沅、澧二水流域)用人祭鬼及造蛊毒,犯者,保甲同坐”(《宋史·高宗纪》)。但即使皇帝下诏书禁止,人祭在宋代时有发生。北宋后期,哲宗时,王回任松滋令,“荆沔俗用人祭鬼,回捕治甚严,其风遂革。”[4]不过,杀人祭鬼的恶习主要是在江南。彭乘《墨客挥犀》卷2载:“湖南之俗好事妖神,杀人以祭之。凡得儒生为上祀,僧为次,余人为下。”《夷坚三志》壬卷四,对所用之人的等次讲得更明白,其载:荆湖杀人祀鬼,“得官员、士秀,谓之聪明人,一可当三;师僧、道士,谓之修行人,一可当二;此外,妇人及小儿,则一而已。”但实际用以杀祀者除过客外,多为偷窃或贩入的小儿、妇女。这些人祭现象直到元代尚存,但多在沅、澧二水流域一带。陈垣《元典章校补》阙文卷二所载:“体访常(常德,沅水流域)、澧等处人民,多有采生祭鬼、蛊毒杀人之家,比之故杀,情罪极重。”由于宋元官府严厉打击,到明清时人祭的现象不见于记载,当已革除。[5]

    注解:

    [1] [南北朝]宗懔:《荆楚岁时记》引《晋阳秋》。

    [2] [唐]韩愈:《谒衡岳庙遂宿岳寺题门楼》诗碑,存南岳庙。

    [3] 李文澜:《汉唐荆楚鬼神文化时代特征》,载《唐文化研究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4] 《宋史》卷345《王回传》。

    [5] 张伟然:《湖南历史文化地理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

内容把关:白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