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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所见明清荆楚婚姻礼俗


    明清时代流传的《家礼》[1],进一步阐述了传统的婚姻“六礼(详见先秦部分)”,传统的婚姻六礼大体传袭下来。但是,各地实际运作不尽相同,有的地区皆仿六礼遗意,有的地区只是士大夫之家或讲礼之家悉遵“六礼”,而贫民家庭依六礼而简略者恒多。但不管怎样,都是在古六礼的基础上而损

益的。古六礼详婚前之礼而略婚时之仪,于结婚礼“亲迎”一项,过于简略,且后世所用结婚礼仅零星可见,不得其详。从一些方志来看,明清时期,人们(除汉族外,还有清代改土归流后的土家族,以及个别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多参考《家礼》中有关结婚礼仪而损益运作。归纳起来有:迎亲、合卺、拜堂、拜见、庙见、回门等项。

1.迎亲礼及冠笄礼、陪十姊妹(兄弟)礼

结婚期间,一般设喜筵两天甚或两天以上,以招待前来贺喜的宾客。婚典的前一日,筵宾礼媒,备花轿,次日仪仗鼓吹前往迎娶新娘。迎娶的花轿约昏时至男家门前,门前设有香案及祭物,新郎随司礼先生行礼作揖,名曰“回车马”(或曰“拦车马”),然后登堂、入洞房。此皆为迎亲或接亲之礼。

另外,在行迎亲礼之前,不少地方尚有行冠笄礼和“陪十兄弟”、“陪十姊妹”的礼俗。传统的冠笄之礼是成人之时举行(详见先秦部分),本来是与结婚礼分开的,但明清时期,不少地区将在迎亲前夕行冠笄礼,即将冠笄礼归入结婚礼仪之中,成为结婚礼俗的一个组成部分。《仪礼·士冠礼》曰:“冠而字之。”“字”在清代是男子举行冠礼后的重要标志。一般在迎亲前一日,为新郎命字,戚友精制匾额一块,书其字,悬挂堂上曰“贺号”(俗称命字为取号)。升匾后,设筵堂中,择童子九人与结婚郎共十人为一席同饮,曰:“陪十弟兄”,亦称“伴郎”。同治《长乐县志》(长乐县即今鄂西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载《竹枝词》曰:“箫声隐隐烛辉煌,十个儿童巧样妆,绝妙风流名色艳,华筵都唤状元郎。”

笄礼,多在女子出嫁前一日举行,俗称“上头。”女子出嫁前一日,女家请有德行有福气之妇,为出嫁女梳洗妆饰,并以五色线钳去鬓边短发,曰“开脸”。梳妆毕,设筵,择女童九人合出嫁女共十人为一席同饮,曰“陪十姊妹”,俗称“伴娘”。此该谓之“上头”礼。同治《长乐县志》载《竹枝词》曰:“新梳高髻学簪花,娇泪盈盈洒碧纱,阿母今朝陪远客,当筵十个女儿家。”行冠笄之礼后,男子和女子即可分别称之为“新郎”、“新娘”。据同治《长阳县志》载《十姊妹歌》自注云:“宁乡地近容美(今鄂西南鹤峰县),巴东民杂蛮苗。其嫁女上头日,择女儿九人与女共十人为一席。是日父母兄嫂、诸姑伯姊及九女执手牵衣,以次而歌,女亦以次酬之。其词曰:‘长大成人要别离,别娘一去几时归;别娘纵有归来日,能得归来住几时。妹妹去,哥也伤心嫂伤心,门前一道清江水,妹来看娘莫怕深。四川下来十八滩,滩滩望见峨眉山。峨眉山上般般有,只少芍药对牡丹。’歌为曼声甚哀,泪随声下,是《竹枝》遗意。”

2.合卺、拜堂、拜见、庙见礼及闹房习俗

合卺、拜堂、拜见、庙见诸礼,由于历史的变迁、地区习俗的不同,以及贫富的差异,这些礼仪分合交错各不一样。合卺,即在洞房的床前设案,燃花烛一对,新郎、新娘入洞房后,夫妻对拜,揭盖头,“饮交杯酒”,新娘“坐帐”等,均称为“合卺”之礼。拜堂,即拜天地、祖宗、父母(或次日晨拜父母)。多在新娘、新郎入洞房以前举行。拜见,或称“见大小”,即指次日早晨,入堂拜见内外亲属,而诸位亲属皆有所赠赐。在同日、或在婚典的第三日,行庙见之礼,主要是拜祭祖庙、拜见同宗。由于一般民户没有祖庙,多将庙见礼的内容一分为二,合到拜堂礼与拜见礼中。

另外,合卺礼毕,还有“闹房”习俗,即从当晚起连续闹房一晚或三晚。俗谓“三日内无尊卑大小”,一概准入新娘房,言人所不能言,喧华戏谑,无所不至,以取笑乐。清嘉庆《湘潭县志》载湘潭一带闹房,宾戚以金鼓、筝、琶歌唱相嬲,谓之“闹房”;文人骚客或为却扇诗,或为花烛词。同治《江华县志》载,江华一带,布席房中,命新妇煮茶,名曰“闹洞房”等等,各地均有花样。

3.回门礼及其“打郎”陋习

回门礼,即新娘多在新郎陪伴下,回娘家探望父母,先秦时代叫“归宁”,明清时称“回门”。其时间或在婚典后的第三日或第七日、第九日、半月,甚至1个月不等。湘南地区有次日回门的习惯,或名曰“拜门”。同治《长乐县志》载《竹枝词》曰:“茶礼安排笑语温,三朝梳妆共回门,新郎影落新娘后,阿母遥看拭泪痕。”据同治《江华县志》所载,江华(今湘南江华瑶族自治县)一带曾有“打郎”之俗。即新郎于婚典次日至岳丈家“拜门”,“婿至门,妇女争相敲击”,名曰“打郎”,间有头颅受伤者。雍正间,邑(县)令郑鼎勋严加整饬后,渐归大雅。

4.苗、瑶等少数民族的婚姻礼俗

以上婚姻礼仪诸项行于汉人中和清代改土归流(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十七年)以后的土家族人以及个别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中。而有些地区的苗、瑶等少数民族和改土归流以前的土家族则各有其传统的婚姻礼俗。

土家族,在清代改土归流以前,有自己独特的婚姻礼俗。男女两性关系和恋爱都比较自由。乾隆《永顺府志》曰:“土司地处万山之中,凡耕作出入,男女同行,无拘亲疏,道路相遇,不分男女,以歌为‘奸淫’之媒,虽亲夫当前,无所畏避”。显然这种两性关系是为社会所认可的,故不畏避其夫。湘西古丈等地的“社巴日”,恩施、鹤峰、宣恩等地的“女儿会”或“女儿节”都是男女青年赶场集会、谈情说爱及择偶的节日。此外,“同姓为婚”、“还骨种(配舅家之子)”的风俗也都很普遍。改土归流后,流官推行婚姻“六礼”和《家礼》,则婚俗大变。

明清时期,生活在湘西武陵山一带的苗人无同姓不婚之嫌,然属亲族亦不相配。苗人婚嫁,亦犹买物,无问名、纳采之礼,惟讲牛马数目,遣牙郎传说,必用牛马五六只始易一妻。说成,择危日迎娶。新娘穿月白色的衣服,擎伞步行,半遮半掩,名曰“遮羞伞”,父母兄弟戚属相随,送至夫家。陪嫁之物,自牛羊以及犁耙等无不备具。不由大门进屋,穴壁以入,登火床,男女杂坐,新娘目不许左右视,视则夫不高兴,以为新娘有异心。新郎新娘各吃一盂饭,鱼肉一片,糟酒一瓯。接着赴同寨伯叔家,各如数饮食。返回居室即成夫妇,但不同宿。新娘与母同宿,女婿给岳母二三两银两始去,名曰“娘钱”,亦曰“乳钱”。其处女与人通者,父母知而不禁,反以为人爱其美。若犯其妻妾,则举刀相迎,必得钱赎过才作罢。夫妻不和,即可离婚,另娶另嫁。两性自由,上下无别,到清末此俗渐有改变。[2]

大雪峰山西侧溆浦县一带的瑶族,则又有所不同。瑶人嫁娶亦用媒妁,或郎舅结姻。男家备聘金七两,鸡七只,名曰“押礼”。如舅氏无子,以女子他嫁,则女家备银三两送外家,曰“回娘礼”。男女即长议婚,必让男女相见,以观其是否愿意,愿意则互赠巾带,亲手交换。婚娶之日,男家只用100文钱,8公斤肉,米糍粑两篾笼,笼口盖一块大糍粑。男至女家迎新娘,归后不拜翁姑。主客以酒应酬,皆立饮,两旁鸣锣,谓之娱客。女子初嫁不落夫家,犹居母家,岁余,及生育后则于腊月二十五六日归夫家。至新年正月,夫备酒醴同妻到岳父母家,请瑶巫祝告祭祖先而归。父母姑赠奁具给已出嫁的女儿[3]。凡此皆与汉人礼俗大异。

不过,辛亥革命以后,随着西方文化的影响,《民国礼制草案》以及新旧婚姻法的推行,自由恋爱和新式的结婚仪式逐渐在社会上推广,但旧的婚姻礼俗在一些乡村至今尚能见其踪影。

    注解:

    [1] 旧题南宋朱熹撰,清人多谓非朱熹所作。

    [2] 清代宣统元年铅印本《永绥厅志》、光绪三十三年铅印本《古丈坪厅志》。

    [3] 清代同治十二年刻本《溆浦县志》。

内容把关:白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