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成吉思汗的“札撒”
在原始氏族制社会里,社会秩序是依靠世代相传的习惯法来维持的。古代蒙古人把共同遵循的“习惯行为规范”称之为“约孙”(yosun),这个词有“道理”、“规矩”、“缘故”等含义,元代通常译为“体例”。这种“习惯行为规范”就是不成文的习惯法。习惯法包
括许多内容,如对祖先的祭祀、召开氏族首领议事会(蒙古语称忽里台)、尊崇长支长者、汗位世袭制度、婚姻和财产继承制度、偷盗案件审断办法、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禁忌等等。习惯法相沿已久,广为人知,氏族成员均自觉遵守,违者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随着阶级的形成和分化,原来的习惯法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关系。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遂制定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迫使人们按着他们的意志去做,于是就出现了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或法令。从成吉思汗时期开始,蒙古社会出现了法令。
1203年成吉思汗消灭克烈部首领王汗之后,便“大猎于帖麦该川,宣布号令,振凯而归”[1]。拉施特的《史集》也记载,成吉思汗即汗位之前,“订立完善和严峻的法令”[2],这种法令,称为“札撒”。当时蒙古人还没有文字,“札撒”只是口头上宣布的“号令”。“札撒”(asaq
)为蒙古语,此词原意是号令,指部落首领的命令[3]。1206年建国后,成吉思汗的命令被记录下来,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札撒”也就成为法令。成吉思汗“札撒”的形成有一个演变过程。也就是说,由原来比较简单的号令,发展成为内容丰富的法典。1219年成吉思汗出征花剌子模之前,曾“举行忽里勒台(那颜贵族大聚会),在他们中间对[自己的]领导规则、律令和古代习惯重新作了规定”[4]。1225年西征结束后,他又“颁发了若干英明的诏敕”[5]。从1203年成吉思汗“宣布号令”,到1225年颁布诏敕,在这20多年的时间里,“札撒”不断得到增补、修订,最后成吉思汗下令“把有关的札撒和律令记在卷秩上。这些卷秩称为‘札撒大典’,保存在为首宗王的库藏中。每逢新汗登基,大军调动,或诸王会集(共商)国事和朝政,他们就把这些卷秩拿出来,仿照上面的话行事,并根据其中规定的方式去部署军队,毁灭州郡、城镇”[6]。可见成吉思汗的“札撒”是蒙古族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在元代宫廷档案库的金柜里,曾经保存过成吉思汗的札撒。元朝制度,“国有朝会、庆典,宗王、大臣来朝,岁时行幸,皆有燕飨之礼。”[7]在宫廷大宴“质孙宴”(又名“诈马宴”)之前,要由掌管金柜之书的大臣,捧出成吉思汗的札撒,诵读其中若干条文,然后才能饮酒进餐。“诈马筵开,盛陈奇兽,宴享既具,必一二大臣称成吉思汗皇帝札撒,于是而后礼有文、饮有节矣。”[8]“万国贡珍罗玉陛,九宾传赞卷珠帘。大明前殿筵所秩,勋贵先陈祖训严。”[9]注云:“凡大宴,世臣掌金柜之书,必陈祖宗大札撒以为训。”[10]元朝的许多重大庆典,都要诵读成吉思汗札撒,“故事,天子即位之日,必大会诸侯王,读太祖宝训。”[11]由此可以看出,成吉思汗的札撒对蒙元社会的政治生活和典章制度都有深远的影响。
成吉思汗的札撒法典,没有完整保存下来。现在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些片言只语。在埃及史学家马克利齐(Taqi ad-pin Ahmad
al-Maqlizi,1364—1441)的《埃及志》中还保存着部分的条文。此外,在《史集》、《世界征服者史》和一些汉文史籍里也有一些零碎的记载。从现存的史料来看,成吉思汗的札撒包括旧有的习惯法(约孙)、成吉思汗颁行的法令(札撒)和成吉思汗的训言(必里格)。它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政治、军事、外交、财政、商业、赋税、宗教、文化等,还有成吉思汗讲述的一些治国安邦、为人处事的箴言。现将其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第一,关于维护汗权的法令。
大汗是长生天意志的代言人。最高权力集中于大汗一身,大汗这一称号就是权力的最高象征,诸王贵族皆不得称汗。所选大汗必须是皇族,即必须是成吉思汗的后裔。大汗死后,其族诸宗王、军队诸统将、各部落的部长及各部族的族长要举行忽里台,进行新汗的推举。成吉思汗血统诸亲王中最英明能干者应被推选,然后正式就任汗位。不经过正式推选,任何人都不得自称为汗。
第二,关于军事法令。
“他们把全部人马编成十人一小队,派其中一人为其余九人之长;又从每十个十夫长中任命一人为‘百夫长’,这一百人均归他指挥。每千人和每万人的情况相同,万人之上置一长官,称为“土绵长”。按照这种组织,每逢情况紧迫,需要人或物,他们就交给土绵长办理,土绵长再交给手下的千夫长,如此降至十夫长。……总之,他们不早到或晚到片刻。他们的服从和恭顺达到如此地步:一个统帅十万人马的将军,离汗的距离在日出和日没之间,犯了些过错,汗只需派一名骑兵,按规定的方式处罚他:如要他的头,就割下他的头;如要金子,就从他身上取走金子。”[12]
“他们是农夫式的军队,负担各类赋役,缴纳分摊给的一切东西,无论是忽卜绰儿(qupchur,赋税)、杂税、行旅费用,还是供给驿站、马匹和粮食,从无怨言。他们也是服军役的农夫,战争中不管老少贵贱都成为武士、弓手和枪手,按形式所需向前杀敌。无论何时,只要抗敌和平叛的任务一下来,他们便征发需用的种种东西,从十八般武器一直到旗帜、针钉、绳索、马匹及驴、驼等负载的动物;人人必须按所属的十户或百户供应摊派给他的那一份。”[13]
第三,关于狩猎法令。
成吉思汗极其重视狩猎,他常说:“行猎是军队将官的正当职司,从中得到教益和训练是士兵和军人应尽的义务,[他们应当学习]猎人如何追赶动物,如何猎取它,怎样摆开阵势,怎样视人数多寡进行围捕。因为,蒙古人想要行猎时,总是先派探子去探看有什么野兽可猎,数量多寡。当他们不打仗时,他们老是那么热衷于狩猎,并且鼓励他们的军队从事这一活动:这不单为的是猎取野兽,也为的是习惯狩猎锻炼,熟悉弓马和吃苦耐劳。”[14]
札撒规定了很多关于组织大型围猎队形的规则。猎人们排成队伍,分为左右两翼,最后须合到一处。围猎要逐渐缩小包围圈。整个围猎需要一至三个月的时间,直至把禽兽赶到内围的指定地点。札撒还规定,参加围猎的将校和士兵,凡疏忽或破坏纪律者,将受严厉处罚。当禽兽被赶入内围时,汗先发射,然后诸宗王、贵族等相继射猎。不得将禽兽尽行歼灭,须释放若干,使其繁殖[15]。
第四,关于刑事犯罪的法令。
札撒主张互爱,不犯奸淫、不盗窃、不作假证、不作叛徒、尊敬老者和贫苦人,犯者处死。
通奸者,不论有无妻室,均处以死刑。
犯鸡奸者,亦处死刑。
故作妄语或使妖术者,或侦探他人行动,或仲裁两人间的斗争而无理援助一方者,亦均处死刑。
在水中或灰中溺尿者,处死刑。
从事商业而三次破产者,处死刑。
捕获俘虏,未得许可而擅与俘虏衣服或食物者,处死刑。
发现逃亡的奴隶或逃跑的俘虏而不将其带回其所有主者,处死刑。
要吃野兽时,应缚住野兽的四肢、割开肚子、在该兽死去以前将心脏束住,然后吃兽肉。如果像回教徒那样屠宰野兽时,应将屠宰人杀掉。
在战争中进攻或退却时,失落自己的物、弓矢或所带物件者,在其背后的人应下马拾取失落之物,归还原主。若不下马或不归还原主者,应处死刑[16]。
犯寇盗者,应杀,并没其妻子、畜产以入被盗寇之家。
禁草生而掘地者,遗火而焚草者,诛其家。
拾遗者、履阀者、瞂马之面目者,相与淫奔者,诛其身[17]。
盗马者,罚马九匹给予马主,无马则以其子代之;若无子,应如杀羊般将他斩杀[18]。
第五,关于婚姻和财产继承的法令。
男子可卖妻,但不得与一二等亲的近亲女子结婚,远亲者不限。允许一夫多妻和使用女奴。
家长死后,其诸妻的命运由其子酌量处理,子可以自聚其父之寡妻(生母除外),或使她们外嫁。
女奴所生子女与诸妻所生子女均属合法子女,但诸妻的子女,尤其是第一妻的子女最为其父所珍视,故首先得到提拔、重用和优待。
在继承问题上,札撒似乎只是确认了习惯法的成例,即家长死后,其遗产须分与诸子,但长子所得的份额应多于他子。幼子可得其父之住宅(牧民家则为帐幕及其附属物,包括牛羊)。诸子的长幼次序,各视其生母在其父亲的家庭中的位置而定[19]。
志费尼说:“他们有一种风俗是,倘若一个官吏或一个农民死了,那他们对死者的遗产,无论多寡,概不置啄,其他任何人也不得插手这笔财物。如他没有子嗣,财产就传给他的徒弟或奴隶。死者的财产决不归入国库,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吉利的。”[20]
第六,关于行政管理的法令。
据志费尼说:“另一条札撒是:人们只能留在指定的百户、千户或十户内,不得转移到另一单位去,也不得到别的地方寻求庇护。违反此令迁移者,要当着军士被处死,收容者也要受严惩。因此谁都不得庇护谁;如果(举个例说)长官是位宗王,那他决不会让一个最普通的人在他的队伍中避难,以免破坏这条札撒。所以没有人能够随意改换他的长官或首领,别的长官也不能引诱他离开。”[21]
设立驿站,是行政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他们在国土上遍设驿站,给每所驿站的费用和供应作好安排,配给驿站一定数量的人和兽,以及食物、饮料等必需品。这一切,他们都交给土绵(万户)分摊,每两个土绵供应一所驿站。”[22]
关于户口管理和赋税法令,志费尼说:“自从各国、各族由他们统治以来,他们依照自己习惯的方式,建立户口制度,把每人都编入十户、百户和千户;并要求兵役和驿站设备,以及由此而来的费用及刍秣供应——这还不包括普通的赋税;除此之外,他们还征索忽卜绰儿税。”[23]
蒙古的全体人民每年必须以他们的牛羊、财宝、马匹、乳类,甚至毛织衣物等礼品来捐献给他们的诸王。[24]
札撒规定,免征僧侣、法官、医师、学者、献身祈祷与隐居生活者的租税和差役。[25]第七,关于各种禁忌的法令。
凡有人来往时,禁止在招待来人之前先吃饭。
禁止人们在朋友吃饭之前先饱食。
禁止跨越火、跨越盛食物的器皿。
禁止人民将手伸入水中,汲水时应使用容器(不限种类)。
禁止人民在衣服完全穿破以前,洗濯正穿着的衣服,等等。[26]
第八,关于成吉思汗的训言。
成吉思汗说:“凡是一个民族,子不遵父教,弟不聆兄言,夫不信妻贞,妻不顺夫意,公公不赞许儿媳,儿媳不尊敬公公,长者不保护幼者,幼者不接受长者的教训,大人物信用奴仆而疏远周围亲信以外的人,富有者不救济国内人民,轻视习惯和法令,不通情达理,以致成为当国者之敌。这样的民族,窃贼、撒谎者、敌人和(各种)骗子将遮住他们营地上的太阳,这也就是说他们将遭到抢劫,他们的马和马群得不到安宁,他们(出征)打先锋所骑的马精疲力竭,以致倒毙、腐朽、化为乌有。”[27]他还说:“万夫长、千夫长和百夫长们,只要在年初和年终时前来聆听成吉思汗的训诫(必里克)后回去,就可以统率军队。如果他们住在自己的营盘(禹儿惕)里,不听训诫(必里克),就像石头沉没在深水中、箭射入芦苇丛里般地消逝得无影无踪。这样的人就不适于当首长!”[28]他又说:“能治家者即能治国;能率领十人作战者,即可委付以千人、万人,他能率领千人、万人作战。[29]”
他又说:“能清理自身内部者,即能清除国土上的盗贼。”。[30]
他又说:“十夫长不能统率其十人队作战者,将连同其妻子、儿女一并定罪,然后从其十人队中另择一人任十夫长,对待百夫长、千夫长、万夫长们也这样!”[31]他又说:“到长者处时,长者未发问,不应发言。长者发问以后,才应作适当回答。因为如果他抢先说了话,长者听他的话那倒还好,否则他就要碰钉子。”[32]
他又说:“居民(在平时)应像牛犊般地驯顺,战时投入战斗应像扑向野禽的饿鹰。”[33]
他又说:“万夫长、千夫长和百夫长们,每一个都应将自己的军队保持得秩序井然,随时作好准备,一旦诏令和指令不分昼夜地下达时,就能在任何时候出征。”[34]
以上所述,只是成吉思汗训言的片断。保存在各种史料中的成吉思汗训言还很多。训言是札撒的重要组成部分,违者是要受惩罚的。
综上所述,成吉思汗札撒是一部保护草原贵族阶级利益的法典,但它对维护蒙古社会的秩序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维护至高无上的权威,二是刑法的残酷性。大汗是蒙古汗国的最高统治者,独揽立法、司法、政治、军事和宗教等一切大权,他对属下的臣民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人民群众要绝对服从他,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处。在刑罚中经常使用的是死刑,甚至在生活中违反禁忌,如触及门阀,在水中或灰中便溺等,也都要被处死,这充分表现了当时法制的落后性和刑罚的残酷性。
成吉思汗札撒的阶级性是极其明显的。一些勋贵大臣,经过成吉思汗的特许,可以九次犯罪而不受处罚。[35]对于“黄金家族”成员,即成吉思汗的宗亲,包括成吉思汗的母亲、儿子和弟弟妹妹,“若有人违犯已确立的札撒,初次违犯者,可口头教训。第二次违犯者,可按必里克处罚。第三次违犯者,即将他流放到巴勒真——古勒术儿的遥远地方去。此后,当他到那里去了一趟回来时,他就觉悟过来了。如果他还是不改,那就让他带上镣铐,把他送到监狱里。如果他从狱中出来时学会了行为准则,那就较好。否则就让全体远近宗亲聚集起来开会,以作出决定来处理它。”[36]
在成吉思汗时期,已有专门审理案件的司法官。1202年成吉思汗灭塔塔儿部后,曾命他的异母弟别里古台“整治斗殴盗贼等事”[37]。1206年建国后,为了确保札撒的实施,成吉思汗委任失吉忽秃忽为札鲁忽赤(蒙古语rqui ,
断事官),并说:“如今初定了普百姓,你与我做耳目,但凡你的言语,任谁不许违了。如有盗贼诈伪的事,你惩戒着,可杀的杀,可罚的罚。百姓每(即百姓们)分家财的事,你科断着。凡断了的事,写在青册上,以后不许诸人更改。”[38]
在《史集》中拉施特记述失吉忽秃忽“决狱公正,给过犯人很多帮助和恩惠”;“无论在蒙古斯坦[其所属]各地区境内,他的[断案的]方式方法的原则,奠定了判决的基础。”[39]
注解:
[1] 《元史》卷一《太祖纪》。
[2] 《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2分册第185页。
[3] 《元朝秘史》第81节。
[4] 《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2分册第272页。
[5] 《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2分册第316页。
[6] 《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第28页。
[7] 《经世大典序录》,《礼典·燕飨》,见《元文类》卷四,《四部丛刊》本。
[8] 杨允孚《滦京杂咏》上,见《知不足斋丛书》本。
[9] 柯九思《宫词》,见顾嗣立编《元诗选》三集戊集。
[10] 同上《宫词》。
[11] 黄蟳《拜住神道碑》,见《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二四。
[12] 《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第32-33页。
[13] 《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第32页。
[14] 《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第29-30页。
[15]
参阅维尔纳德斯基《成吉思汗札撒的内容与范围》,载《哈佛亚洲学报》卷三,1938年。译文见《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十八辑,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室编印。
[16] 以上参阅(俄)贝勒津《成吉思汗的札撒》,汉译文见《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十八辑。
[17] 《黑鞑事略》。
[18] 贝勒津《成吉思汗的札撒》。
[19] 维尔纳德斯基《成吉思汗札撒的内容与范围》。
[20] 《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第35页。
[21] 《世界征服者史》上册第34页。
[22] 《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第34页。
[23] 《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第35页。
[24] 维尔纳德斯基《成吉思汗札撒的内容与范围》。
[25][26] 贝勒津《成吉思汗的札撒》。
[27][28][29][30]《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2分册第354-355页。
[31][32][33][34]《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2分册第356-360页。
[35] 《元朝秘史》第219节。
[36] 《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2分册第359-360页。
[37] 《元朝秘史》第154节;《元史》卷一—七《别里古台传》。
[38] 《元朝秘史》第203节。
[39] 《史集》汉译本第1卷第1分册第174页。
实习编辑:小红
内容把关:白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