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社会有明显的经济上的贫富分化和社会地位的分化,是一阶层社会而非平等社会。
2.该社会已有一批专门的工匠,如玉工、木工、纺织工、漆工等,有些工匠如玉工的工作目的,已不再是专门为世俗的生活服务,而是为宗教信仰服务。
3.当时社会的上层人物,已经有权力调动群众从
事较大规模的宗教礼仪工程的建筑,如祭坛、墓丘等。
4.当时的社会已有相当数量的剩余产品,并有一套固定化的产品再分配制度。
5.良渚文化的宗教,似乎还处于动物神、人神混合的阶段,带有强烈的巫术色彩。张光直先生认为这里的玉琮是巫师的通神工具,是有道理的[27]。
6.从规模小而分散的居址和墓地来看,当时基层的社会单位和生产单位都是家庭,而不是氏族。
以下我们再来看长江中游的情况。在湖北的江汉平原以及湖南洞庭湖的北岸和西岸,公元前2500年至2000年之间,最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是石家河文化[28]。其中心地区在汉水中游的京山、天门一带,村落分布较为稠密。
石家河文化的居民以农业为生,农作物以稻为主。在很多遗址中都发现了稻壳、茎叶或夹带谷壳纤维的陶器。农业生产工具有长方形石铲、双肩石锄、长方形带孔石刀、蚌镰等。饲养的家畜则有猪、狗等。
石家河文化的房屋均为地面建筑。墓地小而分散,少者几座墓,多者亦仅有二十余座墓。有的没有随葬品,有随葬品者亦限于几件日用陶器或几块猪颚骨[29],惟一例外的是湖北石河肖家屋脊遗址M7,随葬品106件,但主要是陶器,并无特制的仪式用品[30]。总的说来,社会分化在石家河文化中并不像良渚文化那样显著。
关于石家河文化的基层社会组织,也可以从墓葬中看到一点线索。在房县七里河遗址发现了一种多人二次合葬墓。以76M1为例,内有骨架10具,包括了男女老幼各种年龄。其中除一人为原葬外,其余都是迁葬。发掘者推测这是家族原则的体现,而与反映氏族制度的以性别为群体的同性合葬墓有别[31]。
石家河文化的宗教信仰,似乎也带有浓厚的原始巫术色彩。在七里河遗址的房址、灰坑、窑址中,都发现有零星的人头骨,发掘者以为这是当时猎头风俗的表现[32]。根据良渚文化、石家河文化等的特征,笔者以为良渚文化已经达到了文明的前夜,创造了酋邦组织。石家河文化则可能还处于以村社为基础的部落社会的晚期。在以后的发展中,南北不同的是,中原龙山文化经历了酋邦社会以后,继续向国家发展。而南方的良渚文化和石家河文化在进入原始社会晚期以后,社会生产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似乎处于停滞的局面,并没有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地进入文明,而至北方的政权到达南方为止,始终没有发展到国家。这一点在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得十分清楚。